行政命令93.10.21
- 發佈日期:2004-10-3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類 別:品質管理相關函釋
- 詳細內容: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三字第0930006470號
附件:
主旨: 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於查核小組辦理工程查核未到場說明,將適用營造業法相關懲處規定乙節,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接獲中央機關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工程查核時,應確實要求相關人員出席,以提昇公共工程品質,請 查照。
說明:- 依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台內營字第0九三00八六五三九號函說明三辦理。
- 按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場說明,並由專任箍承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又參照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故基於政府一體及公共工程品質之提昇,有關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查驗工程,包括工程查核。
陳芳智(0二)二九六0三四五六轉五六一二
正本:本府各局室、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採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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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