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99.10.01
主旨:檢送「中、小型公共工程品質查(稽)核常見缺失」、「中、小型工程建議加強注意事項」及「提升道路工程品質行動方案」(草案)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經由各中央部會、地方政府、鄉鎮市公所的共同努力,目前公共工程品質已逐步獲得提昇,尤其是一億元以上列管計畫所屬工程,截至99年9月15日,品質查核成績佔甲等以上比例已從98年年初之14.63%提升至51.87%;乙等比例從85.37%下降至47.79%;丙等比例從2.86%下降至0.34%,這些成果可歸功於 貴屬參與同仁的辛勞付出。
- 但另一方面,查核金額以下的中小型公共工程,佔甲等以上的比例僅有25.07%;乙等比例則高達73.56%;另丙等比例為1.37%,相較於前述一億元以上列管計畫所屬工程,其品質確實亟需改善,且因為此類工程多與民眾生活習習相關,例如道路工程、排水溝渠施作等,若品質不佳,影響民眾觀感及政府施政形象甚鉅,加上日前檢調單位所舉發之道路工程有關偷工減料、實驗室造假及低價搶標、圍標等不法情事,如何提昇中小型公共工程品質已是刻不容緩,各級政府都應將其列為當前最首要的工作重點。
- 為此,本會特別針對目前全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採購稽核小組之查(稽)核結果進行統計分析,彙整「中、小型公共工程品質查(稽)核常見缺失」,列舉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等全生命週期各階段之常見缺失態樣,並就該等缺失態樣研訂「中、小型工程建議加強注意事項」;另外,亦針對道路工程,研擬「提升道路工程品質行動方案」(草案),藉由法務部(檢調、政風)、內政部(警政)、非政府組織、專家學者等資源,來徹底根除道路工程長久以來的積弊。以上內容均請轉知 貴屬妥為參考及加強注意改善,俾避免常見缺失ㄧ再重複發生。
- 如何有效提昇整體公共工程品質,是 貴機關及本會共同的責任,而為減少常見缺失的發生,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更勇於面對問題及解決問題,且應本於真誠、效率及同理心,妥善合理訂定各項招標文件及落實執行各項履約要求,將公共工程均視為百年大計,以追求甲等為目標,未來本會將持續追蹤公共工程執行情形,並針對相關執行困難問題,提供協助加速排除,讓公共工程的效率及品質均能有效獲得提昇,並早日達成所有公共工程均為甲等以上的目標。
- 檢附公文附件乙份。
臺北縣政府
- 99.03.01
主旨:檢送「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扣點作業流程」,並自99年3月1日起實施,請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本會為維持工程查核作業之公正性,並使查核缺失責任確實釐清,以防止缺失責任任意歸責於非可歸責之廠商,特於98年11月17日邀集相關公會及機關研商;另於99年1月28日召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扣點作業流程」說明會後,經彙整相關意見後,訂定查核扣點作業主要注意事項如下:
(一)查核委員應就每項缺失,判別其缺失情節嚴重程度及「施工廠商、監造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個別應負之責任後,再決定「施工廠商、監造單位或專案管理單位」個別之每項扣點點數。
(二)告知受查工程之主辦機關及廠商前款之扣點結果,並予「施工廠商、監造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充分陳述之機會;相關廠商陳述時,亦應提出具體說明及佐證資料。
(三)確定最後扣點結果,應明確告知扣點項目及點數予受查工程之主辦機關及廠商。
(四)相關爭議案件:仍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履約爭議規定辦理。 - 檢附修訂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乙份。
- 本會為維持工程查核作業之公正性,並使查核缺失責任確實釐清,以防止缺失責任任意歸責於非可歸責之廠商,特於98年11月17日邀集相關公會及機關研商;另於99年1月28日召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扣點作業流程」說明會後,經彙整相關意見後,訂定查核扣點作業主要注意事項如下:
- 98.10.29
主旨:本會預定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分兩年於公共工程逐步擴大採用與國際相互承認之材料試驗認證項目,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說明:- 依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品管要點)」第12點第1項、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一)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二)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第1項)。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第2項)。」目前上開實驗室認證機構,僅有經濟部依立法院決議籌設成立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
- 查本會94年11月10日工程管字第09400415500號及95年8月17日工程管字第09500314430號函釋,補充說明,依品管要點第12點規定須送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以下簡稱TAF)認可實驗室辦理之項目共7項(諒達)。
- 為提升材試水準及與國際接軌,本會98年5月15日邀請相關工程機關,召開「研商擴大採用與國際相互承認之材料試驗認證項目事宜會議」,決議增加10項試驗項目。惟考量實驗室及機關所屬實驗室之因應時間,將分兩階段實施:
(一)第1階段(計5項):自民國100年1月1日起實施,項目如下:
1、 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
2、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有關施工廠商自主檢查之上開材料試驗屬工程契約作為估驗或驗收依據時,須送TAF認可實驗室辦理。惟由監造單位會同施工廠商於拌合廠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範者,得不送TAF認可實驗室辦理)。
3、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
4、 土壤夯實試驗。
5、 土壤工地密度試驗。
(二)第2階段(計5項):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實施,項目如下:
1、可控制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
2、 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
3、 鋼筋續接器試驗。
4、 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至少含CNS 13295之6.1外觀檢查、6.2尺度及許可差量測、6.3抗壓強度試驗及6.4吸水率試驗等4項)。
5、 普通磚試驗。 - 請轉知所屬(轄)機關就上列相關材料試驗項目,依實施日期、工程規模及性質,納入「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及「工程採購」案之招標文件,據以辦理。檢附「工程採購契約參考條文」供參,如附件;委託監造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亦請參考上開條文自行研訂。
- 本會上開94年11月10日及95年8月17日函釋、本函及附件,可至本會網站下載,路徑:/首頁/法令規章/品質管理相關規定/品質管理相關規定/。附件
- 97.01.07
主旨:請各機關督促監造單位適時檢驗及查驗所屬工程使用之石材產地證明,以確保工程品質,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6年12月19日貿服字第09670263130號函辦理。
- 查國貿局來函表示,經濟部主管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大陸石材如非屬該部公告准許進口之大陸物品項目,該等物品不得輸入臺灣地區。惟符合上揭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物品」之規定,因國內無產製、特殊需要或少量輸入大陸地區物品,申請人得敘明理由向該局專案申請辦理,如屬公共工程使用案件,該局審核通過將副知工程發包單位。
- 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使用石材應從設計階段即督促設計單位注意上開規定。在履約階段,如招標文件未規定材料設備之原產地,廠商就其中部分項目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須符合上開規定,請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1項及第2項、第72條第1項等規定,明訂施工廠商應依上開規定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據以自主檢查,並督促監造單位適時檢驗及查驗所屬工程使用之石材產地證明,以確保工程品質。
- 另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情形,本會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2810號函附「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公告於本會全球資訊網之政府採購法相關函釋)已有說明。
(註:本函釋說明四之處理原則,業經本會以98年1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800017120號函釋,即日起停止適用。)
- 97.01.02
主旨:自97年起,公告金額以上工程,請督導所屬工程主辦機關以「強度、功能、安全、美觀、環境」五項指標評量工程品質,請查照。
說明:- 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本會特訂定「強度、功能、安全、美觀、環境」等五項品質指標,作為各工程品質之評量。五項指標業經各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自96年7月至12月試行完成,自97年起正式實施,以五項指標評量各工程施工品質。
- 五項指標以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為評量對象,由工程主辦機關(含工程代辦機關)每季辦理評量一次;另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工程時,亦請配合評量五項指標。
- 各工程品質指標評分以達到五項指標均為甲等(80分)之設定目標,因本品質指標評量機制係屬首創,推動初期以鼓勵為主,故不限定各機關所屬工程全數均需達到80分,97年先由各機關自行設定達成目標之工程件數,並以一年期為評量期,至97年12月31日截止,由各機關提報實際達成率,如原設定件數全數均能達成,經工程會審核確認後, 可列為提報97年度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特殊加分項目。
- 隨函檢附相關表格等評量資料乙份,請參照。
- 96.08.21
主旨:請 貴屬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加強查核公共工程使用之鋼筋,是否具有「無輻射污染證明」,餘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為避免公共工程誤用輻射污染之鋼構或鋼筋,危及公共安全,請督促主辦機關依相關規定加強辦理,並請 貴屬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列入查核範圍。
- 上開防範輻射鋼構或鋼筋之規定,臚列如下:
(一)就施工中建築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發布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要求承造人會同監造人,對所使用之鋼筋或鋼骨,提出無放射性污染證明,建管單位並得隨時勘驗。如發現遭受污染,應即通知暫停施工,並通知原能會派員實施複測。相關輻射偵檢人員,須接受原能會認可之訓練。
(二)內政部營建署已將「無輻射鋼筋證明書」列入「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之必查項目,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將報告表按時申報建管單位。
(三)本會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函頒之「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業將「無輻射污染鑑定紀錄」列入機關之自主評量項目,請各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落實查核。
(四)本會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第03210章鋼筋」之「第1.5.5節鋼筋出廠檢驗報告」明訂:「鋼筋送抵工地時應檢附鋼筋出廠檢驗報告,其檢驗項目應包括外觀、機械性質、化學成分及輻射性。」
(五)本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第11條工程品管之(二):「廠商自備材料、機具、設備在進場前,應將有關資料及可提供之樣品,先送工程司審查同意,如需辦理檢(試)驗項目,應會同工程司或其代表人取樣,並會同送往檢(試)驗單位檢(試)驗合格後始得進場。該等材料、機具、設備進場時,廠商仍應通知工程司或其代表人作現場檢驗。…」
2、同條(三)之3規定:「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應依契約敲除重作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
(六)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一)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行。(二)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於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時就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抽驗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
- 96.05.16
主旨:機關辦理符合內政部及勞委會96年5月8日會銜修正令頒,自96年5月10日生效之「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之工程採購,請將該表納入工程招標文件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說明:- 依內政部96年5月8日臺內營字第09608199042號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5月8日勞中一字第0960100111號會銜函辦理。
- 查本會已將旨揭標準表規定,納入95年11月24日函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公布於本會網站)第9條(一)工程管理之4規定在案。
- 檢送旨揭發布令及標準表影本乙份,如附件。
- 95.10.26
主旨:本會95年8月3日工程管字第09500292350號函說明有關「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ILAC MRA)」之大陸實驗室認證組織,目前已改為「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hinese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簡稱CNAS)」,請 查照。
說明:- 依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95年10月19日(95)全認實字第0950966 號函辦理。
- 旨揭大陸實驗室認證組織之最新名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已公告於該會網站(www.cnla.org.tw)。
- 95.09.28
主旨:為提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及施工安全,避免施工不良及工地災害一再發生,請督促所屬(轄)機關,確實檢討各項施工作業之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限止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並落實執行,餘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已明定施工廠商之品質計畫應訂定自主檢查之查驗點,落實辦理自主檢查。
-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頒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亦明定施工廠商應於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設定安全衛生查驗點,並進行查驗。
- 又查「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已明定監造單位之監造計畫應訂定檢驗停留點,以查證廠商施工品質。
- 惟統計工程施工查核重複發生之缺失,及近來公共工程工地災害頻繁,均與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含假設工程)未落實查驗,致未能及時改善息息相關。
- 請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明,確實要求施工廠商辦理下列事宜:
(一)施工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之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另應於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明定安全衛生查驗點。
(二)施工廠商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並留下紀錄備查。
(三)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應依契約敲除重作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 - 請工程主辦機關除對施工廠商之上開應辦事項進行督導外,並應於委託監造服務招標文件訂明,確實要求監造單位辦理下列事宜:
(一)監造計畫應就涉及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明定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以查證施工廠商之施工品質及安全。
(二)監造單位應不定期對施工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之執行成效,予以抽查(驗)並留下紀錄。
(三)公共工程實施監造簽證者,委託監造廠商之監造簽證執行計畫之工作項目,應涵蓋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
(四)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機關遭受損害,應依委辦監造契約追究其責任。 - 另請 貴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時,應檢視自主檢查查驗點、監造檢驗停留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之相關紀錄,並與現況比對。如有不符且致機關遭受損害,應函請工程主辦機關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對施工廠商:依約扣罰品管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
(二)對委辦監造單位:依約扣罰委辦監造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並依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1號函,確實追究監造不實之專門技術人員(含建築師及技師)及工程顧問公司之責任。
(三)對自辦監造單位:對所屬人員依法令懲處。
- 95.08.23
主旨:請依營造業法第30及31條規定,落實由營造業承攬且符合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工程採購,應置工地主任規定,餘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另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1.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2.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3.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4.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 查「中華民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全國執業公會」為上開規定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詳附件1-內政部社會司及營建署函),其會員證樣張詳附件2。
- 請轉知所屬(轄)各工程主辦機關,落實營造業法由營造業承攬且符合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工程採購,應置工地主任之規定,並請所屬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轉知各查核委員。
- 本函及相關附件,可至本會全球資訊網(www.pcc.gov.tw),點選「品質管理」之「品質管理相關規定」之「相關函釋」瀏覽。
- 95.03.07
主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機關委託辦理技術服務,其有規劃、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情事,如屬承辦技師或建築師之責任,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函文及影本,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依工程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09500069151號函辦理。
- 前函摘錄如后: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查核小組發現「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情形時,應加以紀錄;另第10條第3項規定,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
- 為檢視公共工程規劃設計之周延性,工程會95年3月3日工程管字第09500075950號函修正「查核委員紀錄表」,增列「規劃設計問題及建議」一欄以供查核委員填寫,查核小組將彙整查核委員紀錄納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作業文件內。前開查核委員意見,被查核之主辦機關應於改善對策回覆表釐清或檢討改善,如有規劃、設計或監造缺失及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之情形,查核小組並將於丙等專案會議中督促受查核之主辦機關將需負責任之建築師、技師依相關法規及違規事實報請懲戒。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 95.02.15
委辦監造單位其派駐現場人員於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或其他影響結構安全部分應全程監督。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務必落實契約「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於施工期間要求監造人員須依照指定地點簽到,其差勤紀錄留存工地,隨時稽查出勤情形。如監造者違反上開規定,主辦機關除應依約逐日扣減其服務費用,並應檢討其責任或予以撤換;如致機關遭受損害,機關另得依政府採購法、建築師法或技師法等規定,追究監造人之民事、行政與刑事責任。
- 93.10.21
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於查核小組辦理工程查核未到場說明,將適用營造業法相關懲處規定乙節,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接獲中央機關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工程查核時,應確實要求相關人員出席,以提昇公共工程品質,請 查照。
- 93.10.01
請 貴單位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於九十三年十月十日前,將九十三年第三季辦理情形與成效函覆本府彙辦(包含該資料之電子檔案),以利本府函報工程會,請 查照。下載表格
- 93.07.15
為落實監造廠商品質保證作業,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請各機關(單位)於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及履約階段確實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 93.06.08
檢附本府修正之「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及「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請各機關(單位)納入招標文件及契約,以規範承攬廠商及監造廠商落實品質管理作業,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並請轉知所屬照辦,請 查照。
- 93.06.08
請貴單位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於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前,將九十三年第二季辦理情形與成效函覆本府彙辦(包含該資料之電子檔案),以利本府函報工程會,請 查照。下載表格
- 93.04.13
貴單位未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九十三年四月十日前,將九十三年第一季辦理情形與成效函覆本府彙辦(包含該資料之電子檔案),請貴單位儘速於四月十五日前補提報前述資料,以利本府函報工程會,請查照。下載表格
- 93.01.28
有關承商提送之施工計劃與品質計劃是否須由監造單位之執業技師辦理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 93.01.05
請 貴單位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監造制度改進推動方案」辦理相關事宜並請於九十三年一月十日前,將九十三年度全年預定執行委外監造之工程案件數及金額(包含該資料之電子檔案,若無上述情事者亦請函覆),按季統計後,函報本府,請 查照。
- 92.12.31
為提升工程施工品質,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工程案件,若廠商因履約品質不良,工程有重大缺失事項,符合工程及技術服務契約之違約扣款規定,則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開具「查核工程重大缺失通知表」通知工程主辦單位檢討,並請工程主辦單位將處理結果填具「工程重大缺失處置結果回覆表」併同缺失改善結果函覆本府,請 查照。
- 92.12.30
函轉交通部訂定「公路工程設計、監造之指定規模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科別」函乙份,請 查照。
- 92.12.24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公共工程相關類科之執業技師、開業建築師及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者,可否免接受本會品管訓練,即可逕擔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或承商之品管人員釋義函乙份,請 查照。
- 92.09.16
為落實行政院頒布之「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砂石車安全管理」,請各工程主辦機關依說明段內容辦理,並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 92.09.16
為落實工程主辦機關工程品質督導機制,有效提升工程督導效能,協助工程主辦人員工程督導之執行及成效,茲檢送「臺北縣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紀錄」及「工程主辦機關落實工程督導應查核事項」,請 確實辦理。
- 92.07.21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頒佈之「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乙份,請各工程主辦機關興辦工程應依據該要點設置工程告示牌,並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請 查照。
- 92.07.08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十二條所定簽證報告之範本如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參考。
- 92.04.30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製之「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請各工程主辦機關提供予廠商作為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編製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參考使用,並列為 貴機關審核計畫書參考依據,請 查照。
- 92.01.02
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施工廠商應確實執行品質管制工作,茲檢附自主檢查表範本格式,請 貴機關〈單位〉確實要求施工廠商依範本格式儘速修正自主檢查表並執行檢查,以落實施工廠商自主性品管,請轉知所屬遵照辦理。
- 91.11.07
檢送新修正「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乙份,請轉知所屬知悉,請 查照。
- 91.11.06
為落實公共工程品質管理制度,請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在工程施工期間確實做好工程督導,並覈實填寫「臺北縣工程主辦機關工程督導紀錄」(格式如附),請確實辦理,並轉知所屬照辦,請 查照。
- 91.07.1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頒之「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業奉行政院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院臺工字第0九一00三三四一八號函核定,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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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