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92.09.16
- 發佈日期:2003-09-16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類 別:品質管理相關函釋
- 詳細內容: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三字第0920004722號
主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有關公共工程相關類科之執業技師、開業建築師及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者,可否免接受本會品管訓練,即可逕擔任「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或承商之品管人員釋義函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本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北府交道字第0九二0五二二六0七號函九十二年度專案督導考核座談會紀錄辦理。
- 有關各機關辦理工程涉及土方運輸管制時,應於工地設置土方管制站,並逐日紀錄土方進出數量〈格式如附件〉,並於工地出入口設置洗車設備,以利砂石車量管制,並維持環境清潔。
- 各機關辦理工程涉及土方運輸管制時,除了依規定上網辦理兩階段申報勾稽事宜外,對於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聯單內,監工人員、駕駛人及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三欄「簽章」請改為「簽名」,同時,記載之時間,除年、月、日外,並應將時、分一併記載,以落實土方流向管制。
- 另重申有關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作業,應依本府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北府工三字第0九二0000九四六號函規定〈前已刊登本府九十二年春字第十二期公報〉,填寫「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流向查核表」〈如附件〉,以執行土石方流向管制,避免發生違規棄置情事。
承辦人:陳芳智(0二)二九六0三四五六轉五六一二
正本:本府各局室含所屬一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臺北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本府採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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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