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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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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管理相關函釋-行政命令9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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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93.07.15
  • 發佈日期:2004-07-1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類  別:品質管理相關函釋
  • 詳細內容: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三字第0930004276號 
    附件:

    主旨: 為落實監造廠商品質保證作業,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請各機關(單位)於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及履約階段確實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1. 為使監造單位落實監造工作善盡監造責任,請各機關委外監造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製作招標文件及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階段:勞務(監造)採購標案,應將「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納入勞務招標文件及委託技術服務契約附件,以要求監造廠商據以辦理,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二)評選技術服務廠商階段:
      1、廠商企劃書包含監造計畫綱要及品質保證作業,評審項目將「監造計畫綱要及品質保證作業」、「廠商對政府採購法及公共工程品質管理法令熟悉度」納入評分項目。
      2、本府舉辦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其獲獎技術服務廠商亦可列為評選加分項目。
      (三)履約監造階段:
      1、監造廠商依契約規定派駐符合人數及適任之監造人員。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施工期間專任及兼任監造人員須辦理簽到退,其差勤紀錄需留存工地,以備機關隨時查核。
      2、監造廠商依契約規定期限提報監造計畫。
      3、依「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第七點規定,要求監工人員確實執行監造業務。
      4、監工日報表應逐日、詳實記載監造事項,避免簡略或記載不實情形。
      5、工程進度有落後情形,監造廠商應立即告知機關,向機關提出具體因應對策,適時督促施工廠商提報趕工計畫,並審查趕工計畫監督施工廠商執行。
      6、除機關另有規定,監造廠商應於施工期間召開工程協調會,會議紀錄報機關核備並留存工地,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每週至少召開一次;查核金額以下之工程,每二週至少召開一次。
      7、「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及「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明訂監造不實及未落實監造之違約罰則,機關應落實執行。
    2. 本府採購中心編印「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查核常見品質管理錯誤態樣及改善對策」,明列監造廠商常見品質管理錯誤態樣及改善對策,請機關決標後可至採購中心網站http://www.publicwork.tpc.gov.tw/cop//工程品質資訊/施工缺失實例探討下載提供得標監造廠商參考,並預為防範缺失再次發生。

    柯慶昆,(0二)二九六0三四五六轉五六一0
    正本:本府各局室、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採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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