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 95.02.15
- 發佈日期:2006-02-15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類 別:品質管理相關函釋
- 詳細內容: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府採三字第0950000781號
主旨: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有關監造人員是否需全程在場監造疑義乙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依工程會95年2月15日工程管字09500055320號函辦理。
- 上揭函釋內容摘要如后:委辦監造單位其派駐現場人員於施工檢驗停留點或隱蔽部分或其他影響結構安全部分應全程監督。請各工程主辦機關務必落實契約「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於施工期間要求監造人員須依照指定地點簽到,其差勤紀錄留存工地,隨時稽查出勤情形。如監造者違反上開規定,主辦機關除應依約逐日扣減其服務費用,並應檢討其責任或予以撤換;如致機關遭受損害,機關另得依政府採購法、建築師法或技師法等規定,追究監造人之民事、行政與刑事責任。
承辦人 劉正善、電話 (02)29603456分機5611
正本:本府各局室、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採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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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