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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管理相關函釋-行政命令9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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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92.12.31
  • 發佈日期:2003-12-31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類  別:品質管理相關函釋
  • 詳細內容: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採三字第092000721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 為提升工程施工品質,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工程案件,若廠商因履約品質不良,工程有重大缺失事項,符合工程及技術服務契約之違約扣款規定,則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開具「 查核工程重大缺失通知表 」通知工程主辦單位檢討,並請工程主辦單位將處理結果填具「 工程重大缺失處置結果回覆表 」併同缺失改善結果函覆本府,請 查照。

    說明:
    1. 為落實公共工程三級品質管理制度,本府訂頒「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及「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並納入契約以要求廠商確實執行,前揭規定亦明訂相關罰則,合先敘明。
    2. 本府重申各機關單位編製工程預算書,應按「臺北縣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編列品管費用。製作工程及勞務採購契約文件,請確實將「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及「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分別納入契約。
    3. 於查核時,工程若有重大缺失事項,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將廠商履約不良違約具體事項載明於「查核工程重大缺失通知表」,並請相關單位簽名確認;工程主辦機單位接獲該通知單時,應確實檢討廠商履約有否符合契約規定,並將處理結果填具「工程重大缺失處置結果回覆表」,經檢討有違約扣款者,須會送該主會計單位知悉,其回覆表應併同缺失改善結果一併函覆本府。
    4. 嗣後,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排定查核行程,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據此,工程相關品質管理文件紀錄應按時按規定填報,做好文件紀錄管理建檔,並留存於工地工務所備查。
    5. 「施工廠商品質管制規定」及「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查核工程重大缺失通知表」及「工程重大缺失處置結果回覆表」得於採購中心網站下載使用。

    承辦人:柯慶昆,(0二)二九六0三四五六轉五六一0
    正本:本府各局室含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採購中心(含附件)、本府主計室(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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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1153 人 更新日期: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