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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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因應「政府採購法」發布實施,並賦予權責及統一辦理各機關、學校採購案件,於89年2月17日成立「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96年10月1日臺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本處改制為「臺北縣政府採購處」,欣逢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成立,本處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秉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使所有採購案件作業以完全透明化方式處理,為新北市樹立一個採購專業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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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