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立宗旨及依據
- 設立宗旨
我國為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並配合「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之制度及作業需要,於民國87年5月27日經總統明令公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並於民國88年5月27日正式施行,目的即在於「建立一套符合國際要求的健全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為因應政府採購制度之變革,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亦於採購法施行之際,多次行文建議各縣市政府成立專責單位,以辦理指導監督所轄機關依法辦理採購之責任。基於國際化趨勢及法規之變革,爰於89年2月17日成立「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96年10月1日臺北縣升格為準直轄市,本處改製為「臺北縣政府採購處」,欣逢99年12月25日「新北市政府」成立,本處併同改製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受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督導,為本府統一採購事權所設置之二級機關;於辦理採購業務時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公所之上級機關,且負有監督之權責。 - 設立依據
(一)本府組織規程第7條規定,「本府必要時,得設所屬二級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8條規定,「本局下設…採購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三)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員為之…」。
貳、組織沿革
- 前身
採購法施行前,政府採購業務主要係依「機關營繕工程暨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已於民國88年6月2日經總統明令廢止)辦理,本府為辦理所屬各機關、學校採購業務,於民國80年9月以臨時任務編組方式成立「發包中心」,將250萬元以上之營繕工程及財物採購案件辦理公開招標,年平均件數約為300餘件,採購金額年平均約80億,辦理內容為招標公告、開標及審標等作業。 - 組織之制定
本處最初機關為「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前身為「臺北縣政府採購處」,依本府組織規程第7條規定,「本府必要時,得設所屬二級機關,其組織規程另定之」。今本處組織設置企劃科、工程採購科、財物採購科、勞務採購科、工程品管科、促參管理科等6個業務單位及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等4個輔助單位;分別辦理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公所採購招標、決標及履約、驗收之監督事項與公共工程品質查核業務。
機關名稱: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089/0217~096/09/30) 機關首長:謝宏偉代理主任(089/02/17~089/12/04)、林茂盛主任(089/12/05~093/07/16)、柯慶昆主任(093/07/17~095/09/24)、邱奕恭主任(095/09/25~096/09/30)
臺北縣政府採購處(096/10/01~099/12/24) 機關首長:邱奕恭代理處長(096/10/01~098/10/15)、林茂盛處長(098/10/16~100/09/30)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099/12/25~迄今) 機關首長:邱奕恭代理處長(100/10/01~100/12/14)、胡培中處長(100/12/15/~109/12/31)、林純貞代理處長(109/12/24~109/12/30)、林懿靜處長(109/12/31~迄今)
參、組織願景
優質、創新、效率
為提供市民優質的居家生活環境,期能在最小的預算發揮最大的效益,本處行政團隊組織以建構「優質」採購環境、「創新」作為持續改進及「效率」服務顧客滿意為本處三大願景,期透過制度化、標準化及電子化方式建立公開、透明的採購環境目標。
為提供市民優質的居家生活環境,期能在最小的預算發揮最大的效益,本處行政團隊組織以建構「優質」採購環境、「創新」作為持續改進及「效率」服務顧客滿意為本處三大願景,期透過制度化、標準化及電子化方式建立公開、透明的採購環境目標。
肆、組織職掌
單位 | 職掌 | 備註 |
---|---|---|
秘書室 |
|
已成立 |
企劃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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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立 |
工程採購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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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立 |
工程品管科 |
|
已成立 |
財物採購科 |
|
尚未成立 (現併入勞務採購科) |
勞務採購科 |
|
已成立 |
促參管理科 |
|
尚未成立 (現併入企劃科) |
會計室 |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 已成立 |
人事室 |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已成立 |
政風室 |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 已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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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