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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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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查詢系統-有關生成式AI運用於政府採購案件之執行說明,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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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01月16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工採字第1133170432號

附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1120025678號函 ,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

 

主旨:有關生成式AI運用於政府採購案件之執行說明,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 年1 月9 日工程企字第1120025678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本府函詢公文影本各1份。
二、旨案函示內容摘要如下:
(一)招標文件注意事項:機關製作招標文件除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情形外,該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按「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下稱參考指引)第4點規定,不得向生成式 AI 提供涉及公務應保密之資訊。
(二)投標文件注意事項:
1、採購法尚無限制廠商製作投標文件之方式及來源,如其他法令無禁止規定,且廠商向生成式AI提供之資料,如未涉及依法令、招標文件或機關要求應保密之資訊,廠商使用生成式AI製作投標文件,尚無不可。
2、無論廠商是否揭露使用生成式AI產製投標文件,機關倘發現「不同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雷同」均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啟動行政調查程序,以釐清是否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依個案實際情形審認核處。
(三)無論廠商是否使用生成式AI,投標文件或履約文件(標的)係由「廠商」名義所出具者,屬行為人之意思表示,其內容「經機關查證為不實資料」,如涉廠商以虛偽不實文件投標、履約,機關應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或同法第101條相關條款規定處置。

正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含附件)

 

  • 聯絡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企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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