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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函來源 |
類型 |
解釋日期 |
主旨或要旨 |
解釋字號 |
函詢字號 |
補充說明 |
|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7月15日 |
機關辦理涉及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採購,應綜合考量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妥為訂定招標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機關辦理涉及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採購,應綜合考量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妥為訂定招標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社團法人臺灣遊具設計暨安全標準協會來函表示,近來機關辦理涉及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採購,普遍於招標文件要求「簽約廠商內部人員須有通過TAF認證之遊戲場安全檢驗員訓練合格之證書」、「廠商須連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一定年限」,恐限制廠商公平參與競爭。二、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規定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另依採購法第6條、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訂定技術規格,其標示之產品或服務特性,應以功能、效益或性能等需求為原則。爰機關辦理旨揭類案,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三、有關兒童遊戲場設施品質安全保障,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7點第1項已載明遊戲場開放前,應檢具包含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須由經認證之第三方專業檢驗機構辦理安全檢驗並開立合格檢驗報告。經詢該規範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意見(如附件),該規範並未要求須於招標文件要求簽約廠商內部人員應具通過TAF認證之遊戲場安全檢驗員訓練合格證書,或廠商於投標前應連續投保一定年限之產品責任保險。四、機關辦理個案採購,如將前述非法定事項列為廠商資格或技術規格,除確為個案所必要者外,恐逾越採購需求所必要之範圍,形成不當限制,與採購法所揭示公平競爭原則未盡相符。就招標文件所訂廠商資格或技術規格是否為需求所必須者,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招標文件或提供諮詢建議。正本:教育部、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社團法人臺灣遊具設計暨安全標準協會(兼復貴會115年4月22日遊安字第115042221號函)、衛生福利部(貴部115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50107201號書函)、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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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500119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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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7月09日 |
為因應115年7月巴威颱風來襲,各機關倘有須預防或因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
主旨:為因應115年7月巴威颱風來襲,各機關倘有須預防或因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說明:一、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限制性招標由需求、使用或承辦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前述款次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又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本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1508號函參照)。二、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者,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112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1200048751號函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三、為加速災前防禦及災後復建,機關如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於契約金額上限內,得立即洽廠商依約履行。倘因災情嚴重(或預防措施需求遽增),訂約廠商之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內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要求及時履約者,縱該開口契約之累計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視實際需要,利用前開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李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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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50100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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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6月11日 |
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主旨: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配合政策推動性別平等,分析本會資料庫計17類別、288科別之性別及人數資料,請優先推薦具理學類、工學類、生態學類、環境保護學類、資訊類及設計學類專長之女性人選,其餘類科別亦請協助推薦女性人選。另請踴躍推薦具藝術學類、景觀學類、生態學類及文化學類專長之人選納入資料庫。併請參閱本會112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412號函修正發布之「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專長類科別一覽表」。二、貴機關(構)推薦時,請本於推薦機關(構)權責,審視評估推薦者應具備「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資格之一,並符合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所稱品德操守良好之專家學者(例如無性別暴力、詐欺/騙及其他一般社會大眾通俗認知之不良品格行為),以共同維護資料庫人員之品質。三、有關推薦相關規定,請依本會110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函及其附件(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其他採購相關/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四、為免遺漏,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請各公會聯合會代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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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501002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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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6月11日 |
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辦理。二、基於各機關(構)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考量品德操守(例如無性別暴力、詐欺/騙及其他一般社會大眾通俗認知之不良品格行為)、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定期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本會並同步以電子郵件通知資料庫內專家學者自行檢視),並注意是否屆3年有效期,詳述如下:(一)3年有效期未屆者:若資料有異動或更正(新)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時更正(新)或補充(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查詢作業/查詢後點選功能選項。)(二)3年有效期已屆或將屆者: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構)得以書面或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個資、專長、學經歷(含年資)等如有異動,請併予更正(新),以符實際,未辦理者,將移離資料庫。(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續推薦作業。)四、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如於原服務機關(構)退休後再任專職人員或自行開業,應即時於資料庫更正「在職狀況」欄位為「在職」,並補充更新其近期之學經歷,以符實際。五、前述專家學者經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已辭世或貴機關(構)不續行推薦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具函向本會撤回推薦。六、為免遺漏,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請各公會聯合會代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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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50100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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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5月28日 |
貴府函詢開口契約標餘款執行及決標公告刊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貴府函詢開口契約標餘款執行及決標公告刊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5年2月24日府工購字第1151000727號函。二、按採購案件於決標後,除契約另有特別約定者外,決標金額為契約金額。機關辦理個案採購如於契約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上限(例如以公告之預算金額),其執行超過該決標(契約)金額(惟仍在預先載明之金額內)者,屬依約履行,不涉契約變更,無須辦理換文或變更契約。惟如給付廠商之價金較原決標金額增加,仍請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規定就原決標金額增加之金額刊登決標公告;決標公告之「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欄位可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八勾選「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中就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要求填列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文日期及文號一節,為本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三、非屬前述情形,應透過契約變更程序就加帳部分進行議價程序後方得為之。機關如擬以後續擴充方式辦理契約變更,為確保程序公平並利廠商預先知悉擴充規模,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應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三者擇一即可)。又因標餘款尚屬可得確定之金額,機關得於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已載明該案預算金額之前提下,於招標公告之附加說明欄及投標須知之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欄位載明「標餘款作為後續擴充金額之上限」,俾利雙方明確擴充金額上限。另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規定辦理決標公告。四、關於開口契約依實作結算之情形:除上述契約原則及後續擴充運用機制外,另就來函所述之開口契約,因係依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結算,且於個案契約已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上限,則後續依實作數量給付之價金,雖逾原決標金額,惟仍於預載之履約金額上限範圍內,係屬履行原契約約定,無須辦理契約變更(含加帳部分之議價、底價訂定與換文程序)。該上限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得以標餘款或另覓其他經費應用之,尚符採購法相關規定。正本:澎湖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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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500043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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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5月08日 |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
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 附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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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501002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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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5月08日 |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5年5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205號令修正發布,檢附 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205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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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5010020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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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5月07日 |
為降低高風險政府採購案件,本會依審計部建議調整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機制為須登入帳號始得領標,預定115年6月27日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為降低高風險政府採購案件,本會依審計部建議調整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標機制為須登入帳號始得領標,預定115年6月27日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政府電子採購網將關閉「未登入帳號」之領標管道,使用者須登入帳號始得領標,且同一帳號同一標案當次招標期間僅限領標1次(即僅可取得1次領標電子憑據),以免相同廠商或機關重複領標。二、請周知相關廠商、單位及機構,如無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端帳號務必提前申請(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廠商代碼登入處>廠商帳號申請),避免延誤電子領標作業。三、廠商帳號申請操作說明,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s://web.pcc.gov.tw)「帳號及授權管理」系統使用手冊(首頁>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及教學影片(首頁>學習資源>線上教學>廠商端>廠商帳號申請及管理)查詢使用,如有其他操作問題,請逕洽系統客服專線詢問(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議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資訊推動小組(網站)、本會資訊推動小組(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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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資字第11515000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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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4月30日 |
有關契約變更之「採購金額」、「預算金額」、「決標金額」、「底價金額」及「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有關契約變更之「採購金額」、「預算金額」、「決標金額」、「底價金額」及「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5年2月13日府行採字第1150068186號函。二、關於旨揭各項金額之認定原則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已有明確定義,各該金額之認定,應參照相關法規辦理,於契約變更程序亦然。其中就契約變更之「加帳部分」,因未含於原契約之經採購程序範圍,而於契約變更時,未經公告程序,與原契約廠商議價,性質屬採購法第18條第4項之限制性招標(按採購金額依採購法第22條或第23條規定辦理),另契約變更之「減帳部分」,係屬原契約約定事項之縮減,非屬採購,無須另行辦理議價程序。準此,應踐行政府採購程序者,係指契約變更之加帳部分,而不及於減帳部分,故旨揭各項金額之認定,均應以「加帳部分」之數額為準,不須扣除減帳部分之金額,茲參照採購法相關定義分述如下:(一)採購金額:指機關辦理當次契約變更之加帳部分採購,於招標前用以認定適用採購法相關規定及採購級距(如巨額、查核、公告金額或小額採購)之金額。本會114年9月2日工程企字第1140019213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載有:「......就加帳金額......以採購金額作為累加之依據。」併請參閱。(二)預算金額:於契約變更時,為當次加帳部分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三)契約變更僅加帳部分係屬採購行為,已如前述,是以,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指廠商就當次加帳部分於限制性招標議價程序所報之投標金額;底價金額,指機關就當次加帳部分,依採購法規定程序訂定之底價;決標金額,則為雙方就當次加帳部分達成決標合意之決標數額。以上數額皆係依個案發生事實認定,惟均無須扣除減帳部分之金額另為計算。三、本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修正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其表附記(五):「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其規範目的係為統計原決標金額及決標後因契約變更或加價所增加之金額變動情形,並以「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做為是否須辦理公告、彙送之門檻,並未改變採購法相關法規對於前開所述契約變更各項金額之認定方式,併予敘明。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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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50004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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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4月29日 |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得依個案採購特性、實際需求及市場行情等,自訂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得依個案採購特性、實際需求及市場行情等,自訂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參考第25條之1規定估算結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109年9月9日修正)二、查上開規定之修法理由,係為增加機關因案制宜考量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訂定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之彈性,本條所定之附表修正為參考性質(公開於本會網站)。三、準此,技服辦法第29條各附表所列百分比均屬參考性質,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應依個案採購特性(例如但不限於工程地點與接近之難易度、服務內容等)、實際需求及市場行情等,自訂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同辦法第25條之1規定,併請參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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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500052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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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4月24日 |
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間如有更正招標公告情形,應強化主動通知、合理延長等標期及落實相關配套措施,以兼顧採購公平性並維護廠商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間如有更正招標公告情形,應強化主動通知、合理延長等標期及落實相關配套措施,以兼顧採購公平性並維護廠商權益,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近期屢有發生機關辦理個案採購更正招標公告,變更招標文件內容,惟廠商仍沿用舊版招標文件投標而遭判定不合格,衍生採購爭議並影響行政效能。為落實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公開、透明及公平競爭之原則,請各機關於辦理更正招標公告時,依下列策進作為辦理。二、強化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之處置作為:(一)合理延長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倘涉及影響廠商投標意願、廠商資格之放寬或招標標的數量之明顯變更者,應視為重大改變,而適度延長等標期。本會107年2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700047490號函併請參考。(二)詳實揭露更正資訊: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2條第6款規定,刊登更正招標公告時,應登載變更、補充、釋疑事項或其摘要(例如於「附加說明」欄位明確標示本次更正涉及招標文件版本異動,更正前如已領標,請務必於系統驗證電子領標憑據後,重新下載,無須重新付費領標)。(三)落實文件版本管理:於招標文件首頁及更正公告中明確標示「最新修訂日期」或顯著提示,避免廠商混淆。(四)允許廠商更正或撤回機會:機關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如該變更或補充將影響廠商投標文件內容者,機關得於該採購案之更正公告及延長等標期間,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本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已有釋例。(五)主動通知已投標廠商:依採購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雖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惟機關得依投標廠商外標封所載之基本資料,主動通知更正公告日前已投標之廠商,提示其撤回投標文件。(六)避免爭議並保障廠商權益:為保障廠商權益,更正公告作業至遲應於截標日前一上班日17時30分前完成傳輸,俾利更正資訊於截標日前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本會114年1月6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501號函(以上本會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三、採購網系統優化規劃:採購網加值網目前已有電子領標「追蹤標案異動通知」功能,供廠商設定追蹤標案,藉以獲得標案異動通知。本會將再進一步研擬優化採購網功能,新增系統自動通知功能,針對已電子領標之廠商,如遇更正招標公告,系統將自動發送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聯絡人,以提升資訊傳遞之即時性。四、綜上,機關辦理更正招標公告之目的係為完備招標內容,執行過程應秉持公平合理原則,落實主動通知與合理延長等標期,以保障廠商合法權益並提升採購效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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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501002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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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4月23日 |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其電子檔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修正重點包括新增契約範本使用說明、修正服務項目、服務費用及付款條件之架構、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服務費用得以單一固定費率計算、減價收受之減價金額計算方式、依薪資指數調整服務費內容、第三方審查費用負擔方式、現場監造人員工作期限、設計預算、工期超出範圍時廠商應通知機關、機關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審查廠商履約文件視同接受、節能減碳之設計策略、辦理綠建築時應一併辦理建築能效評估、明確違約金性質、違約金數額符合比例原則、修正智慧財產權條款、合理可行之爭議處理小組機制等。三、本會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號令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其中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附表為參考性質,並刪除存有上限意涵之文字,故本會92年5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20019765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即日起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建築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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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50100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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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4月23日 |
檢送本會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名稱並修正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檢送本會修正「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執行程序」,名稱並修正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辦理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處理程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本次修正旨揭處理程序,重點如下:(一)修正名稱:為避免與行政執行程序混淆,修正文件名稱為「處理程序」。(二)調整點次順序:將原第三點與第四點對調,先說明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態樣,再敘明追繳押標金金額之計算依據,以利實務理解及適用。(三)修正第四點:配合本會114年7月10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343號令,修正有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7款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四)修正第六點(二)之1:將通知修正為書面通知,以資明確。(五)修正第六點(二)之3:考量公司更名前後為同一法人主體,機關仍應予通知,為符合公司登記現況應以變更後名稱或統一編號為通知,並加註該廠商投標時之廠商名稱或統一編號以利識別。(六)修正第六點(二)之5:就商號(含獨資及合夥)歇業後之書面通知對象加以釐清,獨資商號已歇業者,應書面通知廠商負責人;合夥商號已歇業而未清算完結者,合夥關係仍存續,應書面通知該廠商,並送達代表人,以合夥財產清償。惟如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適用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書面通知並送達各合夥人;如合夥商號已歇業且清算完結者,適用前開民法第681條規定各合夥人連帶負其責任,機關應書面通知並送達各合夥人。(七)修正第七點:配合本程序名稱修正為處理程序,並將通知修正為書面通知,以資明確。(八)修正第九點:明定不同時間之採購案件適用本會各期函令之處理原則。二、旨揭處理程序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採購手冊及範例\採購手冊及範例。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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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1150100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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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4月15日 |
主旨:訂定115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就114年度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且較113年達成率提升之有功人員核實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主旨:訂定115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並請依權責就114年度推動達成年度獎勵目標,且較113年達成率提升之有功人員核實敘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說明:一、本會114年3月13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51號函(諒達並公開於本會網站)已訂定旨揭機制114年度目標達成率財物類為55%,工程類為15%,請依權責就114年推動該機制之相關承辦、推廣或督導有功人員核實敘獎。各機關及所屬(轄)機關之辦理情形,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機關端之「報表服務〉績效統計〉※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達成率查詢」功能查詢相關達成率;另請就未達成目標者加強輔導。二、115年度「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採購機制獎勵目標達成率如下:(一)依採購性質目標達成比率:1、財物類:58%。2、工程類:20%。(二)適用範圍:採購性質為財物類或工程類、未達公告金額、訂有底價最低標、非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非複數決標、非特殊採購、非統包、不須繳納押標金、招標方式為「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或「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及未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者。(三)採購個案條件適合上開機制者,應積極推動辦理,推動過程如有須本會協助事項,請通知本會。三、機關辦理「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教育訓練如有講師需求,得向本會事先詢問,本會原則均可提供講師,並另提供使用手冊、線上學習資源及練習網站供使用者自行學習(如附件),如有系統使用疑義可洽客服專線詢問(0800-080-512)。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本會秘書處、企劃處、資訊推動小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資訊技術分公司主任委員 陳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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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資字第1151500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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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4月02日 |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說明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費用物價調整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主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說明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費用物價調整之相關規定,請宣導周知所屬單位及業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3月30日國署營字第1150028381號函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3月17日工程技字第1150004213號函辦理。
二、依上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3月17日工程技字第1150004213號函說明有關土石方處理費用之物價調整意見如下:
(一)倘土方處理費用之市場價格變動已超出契約成立時所能預期,雙方得參考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以契約變更合意合理之費用分攤方式,請查閱本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
(二)雙方如無法合意契約變更,本會所訂「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載明三層級物價指數調整機制,依序按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機關未載明者,預設為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中分類項目(機關未載明者,預設為全部中分類)及總指數之漲跌幅,逐月辦理工程款之調整。個案契約如未載明得依「廢土處理」個別項目指數辦理調整者,土方處理費用尚屬依工資類(中分類)指數或總指數之漲跌幅辦理物價調整之範圍。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新北市各區公所(除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工程科
副本:新北市不動產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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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工施字第11506035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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