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查詢系統清單
| 解釋函來源 |
類型 |
解釋日期 |
主旨或要旨 |
解釋字號 |
函詢字號 |
補充說明 |
|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8月28日 |
檢送本會研擬之「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5年10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5年10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韓國貿易館、法國工商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
工程企字第1150100270號
|
|
|
|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8月28日 |
貴署所詢廠商於評選委員會簡報之補充資料得否逕予列入契約之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貴署所詢廠商於評選委員會簡報之補充資料得否逕予列入契約之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署115年6月30日警署後字第1150120887號函。二、按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0條規定:「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第1項)。……第一項簡報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第3項)。」次按本會94年10月18日工程企字第09400380130號函釋意旨,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招標文件規定評選出優勝廠商,即代表該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已被接受,不應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機關如欲洽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應於評選出優勝廠商前,利用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規定之協商程序辦理。另本會105年12月1日工程企字第10500381980號函送會議紀錄亦載明,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議價時,如要求將廠商於評選會議中承諾之事項列入契約,廠商得以不符程序為由拒絕(上開函文均公開於本會網站)。惟前揭函釋旨在保障廠商於評選時免於被要求強制修正投標文件內容之情事,至廠商係自行提出承諾者不在此限。三、所詢疑義,機關應告知廠商,其於簡報詢答過程自行提出非屬投標文件內容之承諾事項,不納入評選,惟仍將納入契約,俾利廠商事先瞭解並避免爭議;經廠商評估後自願提出承諾事項者,其內容經評選會議當場確認,並以書面載明以資佐證,即應列入契約。正本:內政部警政署副本:抄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
工程企字第1150015749號
|
|
|
|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8月25日 |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且其服務項目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者,機關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且其服務項目非屬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者,機關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參考第25條之1規定估算結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二、上開附表一至附表四(下稱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涵蓋技服辦法第5條至第9條所列服務項目,惟其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依上開規定,機關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機關就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求,要求廠商額外提供技術服務項目者,亦同。三、為求技術服務費用之合理化,本會於115年4月23日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調整該範本之架構,使服務項目與服務費用明確對應,並明列額外服務項目供機關勾選及填列固定費用(或由廠商報價)。例如配合本會訂定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以及環境部發布「碳費收費辦法」與「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等,將「生態檢核作業」及「碳排量計算」等技術服務,納為契約範本預列之其他服務項目。倘招標機關有增加契約範本未列之其他服務項目之需要者,得自行於空白欄位增列。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
工程企字第11500166821號
|
|
|
|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8月25日 |
因應近期業界反映全球IT產業市場面臨資訊硬體設備及其零組件供應緊縮、價格大幅上漲及供應商交期延長等情形,本會就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提出可行措施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因應近期業界反映全球IT產業市場面臨資訊硬體設備及其零組件供應緊縮、價格大幅上漲及供應商交期延長等情形,本會就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提出可行措施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據資訊業者反映近期資訊硬體設備及關鍵零組件市場供應緊縮、價格大幅上漲,嚴重影響政府採購之投標、決標及履約,爰建議機關採行下列處理方式,以為因應:(一)招標前,面對資訊硬體市場異常波動之因應方式:1、查本會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已明定物價指數調整機制,機關得選擇與IT產業履約標的性質最為接近之物價指數,如:通訊設備類、消耗性電腦器材、機器、電機及電視影像等設備及其零件等,建議可參考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等相關資料庫,本於權責核處。2、如無完全對應之物價指數,得選擇性質相近、變動趨勢具合理代表性之替代指數,並以契約約定適用基礎。另關於擇定之指數,得於招標前以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4條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方式徵詢意見,或於公告後徵詢相關公會意見。(二)決標後,有關個案契約認定「遲延履約」是否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之範疇認定、舉證責任,及認定後所生效果:1、查本會財物採購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遲延履約」,已列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並明示「1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之概括性事由;若有原廠價格異常調漲、供貨短缺、報價有效期間縮短等情形,機關自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依上開條款認定其為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2、廠商於履約過程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廠商檢具事證向機關提出,採購法並未限定廠商提出之佐證文件類型,或得作為佐證資料之格式,凡能證明其主張為真者均屬之;惟其能證明「不可歸責於廠商」之程度為何,應由機關視個案事實、其他一切證據資料及整體契約內容判斷之。3、經機關認定屬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自應依契約約定之風險分擔機制辦理。本會財物採購及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履約期限」,已明定非可歸責於廠商之履約期限展延,不計算逾期違約金等內容。(三)個案契約履約過程於供貨短缺、原廠價格異常調漲等契約價金調整機制:1、廠商得提出契約變更之途徑,以本會訂定採購契約範本為例,已明定當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不再製造或供應、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者,得透過契約變更,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如有情事變更,亦得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辦理契約變更。2、契約未訂有物價調整條款,或既有物價調整條款未能涵蓋資訊硬體設備及關鍵零組件,於符合前揭契約變更事由(含民法第227條之2所定情形),雙方得辦理契約變更。個案事實認定,招標機關得依個案事實、前述約定、規定或採購法第6條第2項規定作成適當之採購決定。本會109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596號函說明二、110年9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00019426號函及115年4月2日工程企字第1150006348號函,併請參閱(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二、機關於個案認定執行如仍有疑義或爭議,可依「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及諮詢。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兼復貴會115年6月3日電會字第1150005166號函)、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
工程企字第1150013284號
|
|
|
|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8月14日 |
機關辦理採購,為編列合理預算金額及訂定合理底價,可透過相關公(協)會提供價格資訊以覈實反應市場行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為編列合理預算金額及訂定合理底價,可透過相關公(協)會提供價格資訊以覈實反應市場行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二、鑑於近期相關產業反映,部分機關辦理採購,有直接沿用歷史決標低價而未通盤考量通膨變動之情形,致引發不合理削價競爭,嚴重影響採購品質及產業秩序。為建構公開、透明及客觀之訪價與底價形成機制,請各機關辦理採購時落實下列配合措施:(一)落實覈實訪價與預算、底價合理編列原則:機關實際編列預算及訂定底價時,除參考過往決標資料外,應綜合考量採購規模、性質、物價變動等情形。機關辦理採購案件,得依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刊登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公告後得洽請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業別協會或廠商提供價格資訊及商情,廣納合理之市場行情,不應逕以歷史低價作為唯一估價依據。本會114年5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63號函併請參閱。(二)善用多元物價指數與調整機制:機關辦理採購案件,應依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採用本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妥適規劃契約物價調整機制。除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外,因涉及製造與加工成本,機關亦得參考「生產者物價指數(PPI)」中之特定業別分類指數(如紙漿、紙、紙製品及印刷品類指數)或「重要商品零售價格」,於招標文件合理訂定。(三)擇定適當決標方式:針對專業程度或品質要求較高之個案,宜審慎評估採用「最有利標」,將廠商之履約實績、專業人力及合理成本妥適規劃配分,防範不具履約能力之業者以惡性低價競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立法委員陳培瑜國會辦公室、本會秘書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
工程企字第11500146661號
|
|
|
| 新北市政府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8月13日 |
關貴會投標須知範本(115.7.27版)第16點第5項執行疑義
一、貴處115年8月10日(115)北採傳字第1150007號傳真信函敬悉。
二、所詢疑義,本會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第5款:「本採購就取得或使用無人機
部分應符合下列條款(與招標文件其他條款有不一致者,本條軟優先適用)(5-1)
本採購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在臺陸資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且廠商應符合下列規定·····」前開
規定係指採購案如涉及取得無人機或取得無人機服務者,應優先適用本款規定,即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在臺產資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該採購案(含得標断商及分包廠商);至履約内容中無人機所占比例,與本款規定之適用無涉。
|
第F1150811004號
|
(115)北採傳字第1150007號
|
|
|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8月11日 |
因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5條修正規定自115年5月8日修正發布,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列入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具有該條所定不得受遴選及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之消極資格條件,請查照。
主旨:因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5條修正規定自115年5月8日修正發布,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列入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具有該條所定不得受遴選及擔任採購評選委員之消極資格條件,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規定辦理。二、為確保本會資料庫之資格管理符合旨揭修正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消極資格條件由5項修正為7項),請貴機關(構)檢核原推薦納入本會資料庫之專家學者名單;如有構成組織準則第5條各款之消極資格條件之一者,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規定,函送本會撤回推薦。三、為免遺漏,請教育部協助轉知各大專校院;另請各公會聯合會協助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各建築師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
|
工程企字第1150013231號
|
|
|
|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7月29日 |
貴院辦理「停車場新建營運移轉BOT案前置作業及招商」委託技術服務案,遇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執行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貴院辦理「停車場新建營運移轉BOT案前置作業及招商」委託技術服務案,遇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執行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院115年6月26日旗醫總字第1159900869號函。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下稱組織準則)第3條規定:「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第1項)。前項第一款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第2項)。」定明採購評選委員會須於招標前成立,或符合第2項但書情形於開標前成立,係為避免機關於知悉投標廠商後再遴選委員,而生是否偏袒特定廠商之爭議。三、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委員有第14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家、學者人數未達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1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員補足之。為兼顧前述組織準則第3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於開標後應符合委員有該項所列之特殊(例外)情形始得為之,尚非機關得任意更換或增補委員。四、所詢僅以開標後委員臨時請假之情形,難認屬審議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之特殊(例外)情形;並請本權責評估續辦評選作業之合宜性。正本: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
工程企字第1150015448號
|
|
|
|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7月27日 |
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投標須知範本」修正重點: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促使政府採購得標廠商落實履約期間比率僱用原住民,請本會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加強揭示前述法定義務,爰於切結書1,增列「已充分瞭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上開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並願確實遵行。」二、另「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比照前述修正後之「投標須知範本」增訂切結書1至4。三、旨揭範本內容對照表及法律責任文件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
工程企字第11500093751號
|
|
|
| 新北市政府 |
品管 |
中華民國115年07月20日 |
有關本市轄內電信業者(除中華電信業者)營建剩餘土石方計畫審核及電子聯單核發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有關本市轄內電信業者(除中華電信業者)營建剩餘土石方計畫審核及電子聯單核發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下稱國土署)115年4月29日國署營字第1151075076號函、本府工務局115年5月18日新北工施字第1150921835號函、115年5月22日新北工施字第1150963399號函及本府115年7月14日新北府工施字第1151345685號奉核簽辦理。
二、查內政部自115年1月1日起推動全國營建剩餘土石方(下稱餘土)全流向管理制度,統一全國餘土管理方式,規定應使用國土署電子聯單及清運車輛加裝中央審定型號之GPS系統,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餘土計畫審查及電子聯單核發(下稱餘土管理業務)。現行污水、電力、自來水、電信及瓦斯等五大管線工程均應配合辦理,其中電力、自來水及污水工程分別由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各地方政府下水道工程主管機關辦理餘土管理業務,先予敘明。
三、有關本市五大管線工程餘土管理權責,本府工務局前已提報「新北市國土永續及營建產出物跨局處推動小組」研商,其中瓦斯部分已由本府經濟發展局辦理餘土管理業務;至電信及有線電視工程,依115年5月13日會議決議,由本府工務局訂定行政指導原則供相關機關執行,並就業者設置之餘土暫置區統一辦理備查,再予敘明。
四、綜上,針對本市尚未明確指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五大管線工程,依國土署115年4月17日會議建議及本府115年7月14日新北府工施字第1151345685號奉核簽,由受理道路挖掘施工許可(下稱路證)之主管機關辦理餘土管理業務,本市執行原則如下:
(一)受理單位:由核發路證之機關(本府養護工程處或各區公所)擔任受理單位;若案件涉及多個路權機關,得請申請人依路段拆分申辦,或由各路權機關逕行協調主辦單位。
(二)執行方式:申請人於辦理路證申請時,如有餘土外運需求,應將餘土計畫書併同提送,並於核發路證時併同核發電子聯單,並進行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之二階段申報勾稽作業。
(三)餘土計畫書審查:比照公共工程模式辦理,或得參照本府建築工程之審查模式。
(四)餘土暫置區設置及使用:業者因施工需要設置餘土暫置區者,應先提報設置地點,由本府工務局會同土地管理、交通及環保等相關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後辦理備查,並函知相關道路主管機關。後續應於餘土計畫書載明暫置區資訊,並持核發之電子聯單運送至備查之暫置區,再由暫置區持電子聯單運送至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或需土工程使用。
(五)餘土流向抽查及違規處置:依本府既有「黑蝙蝠專案」辦理,由警察及環保機關執行流向稽查,受理機關無須另行建立稽查機制或增列人力,並依源頭、過程及末端三階段管制辦理:
1、源頭管制:路權機關落實審查計畫書與電子聯單之勾稽作業,如有違規情事經認定違反計畫書,得函請本府工務局依「新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裁處。
2、過程管制:由環保、警察單位進行載運餘土車輛之攔查,如有違反計畫或未持電子聯單情事,依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辦理。
3、末端處理:如涉及違規棄置情事,將由傾倒地點之土管機關依規定辦理。
五、另副知電信業者倘有餘土臨時暫置需求,都市計畫範圍內設置地點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本市施行細則或施行自治條例辦理;非都市土地應依國土署非都市土地申請土石方臨時暫置流程向本府工務局申請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及新北市各區公所(除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副本: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豐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國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數位天空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新視波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永佳樂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天外天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唐城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新北府工施字第1151382897號
|
|
|
|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7月15日 |
機關辦理涉及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採購,應綜合考量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妥為訂定招標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主旨:機關辦理涉及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採購,應綜合考量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妥為訂定招標文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社團法人臺灣遊具設計暨安全標準協會來函表示,近來機關辦理涉及兒童遊戲場設施之採購,普遍於招標文件要求「簽約廠商內部人員須有通過TAF認證之遊戲場安全檢驗員訓練合格之證書」、「廠商須連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一定年限」,恐限制廠商公平參與競爭。二、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規定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另依採購法第6條、第26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等規定訂定技術規格,其標示之產品或服務特性,應以功能、效益或性能等需求為原則。爰機關辦理旨揭類案,應依前揭規定辦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三、有關兒童遊戲場設施品質安全保障,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第7點第1項已載明遊戲場開放前,應檢具包含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須由經認證之第三方專業檢驗機構辦理安全檢驗並開立合格檢驗報告。經詢該規範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意見(如附件),該規範並未要求須於招標文件要求簽約廠商內部人員應具通過TAF認證之遊戲場安全檢驗員訓練合格證書,或廠商於投標前應連續投保一定年限之產品責任保險。四、機關辦理個案採購,如將前述非法定事項列為廠商資格或技術規格,除確為個案所必要者外,恐逾越採購需求所必要之範圍,形成不當限制,與採購法所揭示公平競爭原則未盡相符。就招標文件所訂廠商資格或技術規格是否為需求所必須者,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招標文件或提供諮詢建議。正本:教育部、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社團法人臺灣遊具設計暨安全標準協會(兼復貴會115年4月22日遊安字第115042221號函)、衛生福利部(貴部115年5月19日衛授家字第1150107201號書函)、本會企劃處(網站)
|
工程企字第1150011941號
|
|
|
|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7月09日 |
為因應115年7月巴威颱風來襲,各機關倘有須預防或因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
主旨:為因應115年7月巴威颱風來襲,各機關倘有須預防或因災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說明:一、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限制性招標由需求、使用或承辦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前述款次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又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的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本會88年8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11508號函參照)。二、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者,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112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1200048751號函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指引」(上開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三、為加速災前防禦及災後復建,機關如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於契約金額上限內,得立即洽廠商依約履行。倘因災情嚴重(或預防措施需求遽增),訂約廠商之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內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要求及時履約者,縱該開口契約之累計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視實際需要,利用前開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審計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陳副主任委員室、李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
工程企字第1150100375號
|
|
|
|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6月11日 |
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主旨:為提升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女性專家學者比率,請踴躍推薦女性人選,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配合政策推動性別平等,分析本會資料庫計17類別、288科別之性別及人數資料,請優先推薦具理學類、工學類、生態學類、環境保護學類、資訊類及設計學類專長之女性人選,其餘類科別亦請協助推薦女性人選。另請踴躍推薦具藝術學類、景觀學類、生態學類及文化學類專長之人選納入資料庫。併請參閱本會112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412號函修正發布之「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專長類科別一覽表」。二、貴機關(構)推薦時,請本於推薦機關(構)權責,審視評估推薦者應具備「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資格之一,並符合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所稱品德操守良好之專家學者(例如無性別暴力、詐欺/騙及其他一般社會大眾通俗認知之不良品格行為),以共同維護資料庫人員之品質。三、有關推薦相關規定,請依本會110年12月6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13號函及其附件(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資訊/其他採購相關/專家學者推薦說明)辦理。四、為免遺漏,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請各公會聯合會代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行政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
工程企字第11501002971號
|
|
|
|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6月11日 |
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請貴機關(構)檢核已推薦於本會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下稱資料庫)之人員,是否仍符合原推薦之資格條件及相關公開資訊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各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參考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6點第1款辦理。二、基於各機關(構)遴選專家學者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考量品德操守(例如無性別暴力、詐欺/騙及其他一般社會大眾通俗認知之不良品格行為)、相關專業經驗等,為提升資料庫之公正、專業及公信力,爰定期檢討資料庫內之專家學者名單。三、為利資料庫公開資訊正確性,增進招標機關聯繫效率,請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資料重新檢視(本會並同步以電子郵件通知資料庫內專家學者自行檢視),並注意是否屆3年有效期,詳述如下:(一)3年有效期未屆者:若資料有異動或更正(新)需要,請依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由推薦機關(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時更正(新)或補充(填列之經歷須與專長內容有關聯性)。(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查詢作業/查詢後點選功能選項。)(二)3年有效期已屆或將屆者: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3項,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推薦機關(構)得以書面或以電子化方式續行辦理推薦作業,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個資、專長、學經歷(含年資)等如有異動,請併予更正(新),以符實際,未辦理者,將移離資料庫。(路徑: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採購輔助/專家學者/續推薦作業。)四、貴機關(構)就所推薦之專家學者,如於原服務機關(構)退休後再任專職人員或自行開業,應即時於資料庫更正「在職狀況」欄位為「在職」,並補充更新其近期之學經歷,以符實際。五、前述專家學者經機關(構)審酌查證,若有屬政府機關現職人員、不適任、已辭世或貴機關(構)不續行推薦之情形,請依作業要點第7點第1項第2款具函向本會撤回推薦。六、為免遺漏,請教育部代轉知各大專院校,請各公會聯合會代轉知所屬各會員公會。正本: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立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技師公會、各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高雄市造船技師公會副本: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
工程企字第1150100297號
|
|
|
| 工程會 |
採購 |
中華民國115年05月28日 |
貴府函詢開口契約標餘款執行及決標公告刊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貴府函詢開口契約標餘款執行及決標公告刊登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府115年2月24日府工購字第1151000727號函。二、按採購案件於決標後,除契約另有特別約定者外,決標金額為契約金額。機關辦理個案採購如於契約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上限(例如以公告之預算金額),其執行超過該決標(契約)金額(惟仍在預先載明之金額內)者,屬依約履行,不涉契約變更,無須辦理換文或變更契約。惟如給付廠商之價金較原決標金額增加,仍請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規定就原決標金額增加之金額刊登決標公告;決標公告之「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欄位可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八勾選「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其中就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要求填列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公文日期及文號一節,為本會91年3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令(公開於本會網站)。三、非屬前述情形,應透過契約變更程序就加帳部分進行議價程序後方得為之。機關如擬以後續擴充方式辦理契約變更,為確保程序公平並利廠商預先知悉擴充規模,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機關應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三者擇一即可)。又因標餘款尚屬可得確定之金額,機關得於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已載明該案預算金額之前提下,於招標公告之附加說明欄及投標須知之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欄位載明「標餘款作為後續擴充金額之上限」,俾利雙方明確擴充金額上限。另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五)規定辦理決標公告。四、關於開口契約依實作結算之情形:除上述契約原則及後續擴充運用機制外,另就來函所述之開口契約,因係依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結算,且於個案契約已預先載明履約金額上限,則後續依實作數量給付之價金,雖逾原決標金額,惟仍於預載之履約金額上限範圍內,係屬履行原契約約定,無須辦理契約變更(含加帳部分之議價、底價訂定與換文程序)。該上限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得以標餘款或另覓其他經費應用之,尚符採購法相關規定。正本:澎湖縣政府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
工程企字第1150004327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