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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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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查詢系統-有關生成式AI運用於政府採購案件之執行說明,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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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工採字第1123210626號

 

主旨:有關生成式AI是否可運用於政府採購中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及履約文件等事項,本府建議及惠請釋明事項如說明二、三,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10條規定辦理。
二、近年來生成式AI快速發展,行政院為避免其可能帶來之國家安全、資訊安全、人權、隱私、倫理及法律等風險,業於112年10月3日頒訂「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以下簡稱AI參考指引),內容諸如「業務承辧人不得向生成式AI提供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構)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AI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或個人資料之問題……」(第4點)、「使用生成式AI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及相關資訊使用規定,並注意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與人格權之可能可能性……」(第7點)及「各機關應就所辦採購事項, 要求得標之法人、團體或個人注意本參考指引……。」(第8點)等。爰按上開參考指引,有關政府採購案件使用生成式AI產製各式採購文件(機關招標文件、廠商投標文件及履約文件)之基本原則或相關作業應注意事項,建請貴會進一步釋示或研訂,俾利各機關一體遵循。
三、本府目前執行疑義如次,惠請先行協助釋明:
(一)採購法第63 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又採購法第34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爰機關是否「不得」使用生成式AI製作各式招標文件?以免違反前開規定。
(二)機關是否應於招標文件限制廠商之全部或部分投標文件(如企劃書等)「不得」以生成式AI產製?如僅部分投標文件應予限制,惠請釋明應限制之投標文件範圍為何;如不宜限制,則機關須採取之配套措施為何(規範廠商以生成式AI製作之文件應予揭露…等)?
(三)承上,如發現不同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雷同,但均有揭露係使用生成式AI產製者,則機關是否仍應啟動「重大異常關聯(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之行政調查程序?貴會建議之配套作業程序為何?
(四)得標廠商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履約標的倘係以生成式AI產製者,機關得否接受?如部分不可接受,其文件(標的)範圍為何?
(五)承上,又若該等履約文件或標的係為契約載明之主要部分,該情形是否屬採購法第65 條之轉包行為?貴會建議之判斷準據為何?
(六)由於生成式AI可能創造出不存在之資訊或資料,故如廠商係以此方式產製投標文件或履約文件(標的),嗣經機關查證為不實資料,則機關得否逕以上述行為事實認定該廠商已有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及第101條第1項4款等規定之「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形?貴會建議之配套作業程序為何?

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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