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02日
發文字號:新北採企字第1123209752號
附件: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7月9日1100015717號函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執行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12年9月27日新北萬秘字第1123012716號函。
二、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係限制廠商於停權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並未影響該廠商被停權前已得標之契約;至於廠商被停權後,可否洽其辦理履約中案件之契約變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7月9日工程企字第1100015717號函復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之內文已有說明(如附件)。
正本:新北市萬里區公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