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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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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查詢系統-有關貴所函詢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之執行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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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萬里區公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9月27日

發文字號:新北萬秘字第1123012716號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103條之執行疑義,謹報請釋示。
說明:
一、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被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下稱停權廠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先予敘明。
二、依上開規定,停權廠商不得參加新採購案之投標或為新採購案之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惟停權廠商原已經得標或履約中之採購案是否受影響(詳下述案例),請貴處協助釋疑:
(一)廠商A因甲機關之a採購案被甲機關停權,其停權前在乙機關已得標之b採購案是否仍可繼續執行?日後如b採購案須契約變更,乙機關是否仍可洽廠商A辦理?
(二)承上,廠商A被甲機關停權前,與甲機關尚有履約中之c採購案,此採購案是否可繼續執行?日後如c採購案須契約變更,甲機關是否仍可洽廠商A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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