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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查詢系統-廠商品管人員於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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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4月14日

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1110007279號

 

一、復貴府111年3月28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113223681號函。
二、查本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6規定:「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二)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三)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四)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及第13點第4項第1款規定:「人月量化編列:品管費用=〔(品管人員薪資x人數)+行政管理費]X工期。品管人員薪資得包含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工期以品管人員執行契約約定職務之工作期間計算」。
三、依上開規定,品管人員並非限於工地現場施工才執行其職務。有關品管人員因工地現場未施工而未至工地,或例假日、節日等未至工地,是否認定違反「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規定乙節,應視該品管人員當時是否為執行契約約定職務之工作期間,且確實執行其職務而定,因屬個案事實之認定,仍請本權責依契約約定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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