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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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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查詢系統-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7點第2款品管人員兼職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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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7月29日

發文字號:新北採品字第1113228412號

 

一、復貴局111年7月26日新北水養字第1111405999號函。
二、依本府108年6月26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83126485號修訂品質管制規定第7點第2款略以:「乙方須指派受僱於己之品管人員…兼職定義:非專職。但必須受僱於乙方,並應切結其擔任兼職品管人員之工程未逾三件,各該工程所在地均位於新北市轄區內,且各該工程金額總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所指品管人員兼職須同時具備「兼職工程未逾三件」、「工程所在地均位於新北市轄區內」及「各該工程金額總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方符合品管人員兼職定義。
三、至所詢「…能否因本府所屬其他機關已處以懲罰性違約金為由,而其他機關免以處罰?或應依各自之合約規定,各自處罰違約兼職?」,考量履約機關與承攬廠商所訂之契約屬民事契約,爰如承攬廠商品管人員有違反契約所定專、兼職約定情形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自當各自依約檢討其違約日數,並依個別契約約定之罰則進行扣罰。
正本: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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