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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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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查詢系統-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7點第2款品管人員兼職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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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7月26日

發文字號:新北水養字第1111405999號

 

主旨:有關本府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7條規定「兼職」之執行疑義,惠請釋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0年7月28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103217640號函暨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10年7月23日審新北五字第11000534181號函辦理。
二、本局承攬廠商經新北市審計處查出其兼職品管人員自109年9月2日起於本市公共工程兼職工程於3件計有6件,該6件兼職工程自110年1月1日起兼職工程總金額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經本局處以懲罰性違約金後,承攬廠商對品管懲罰性違約金計算不服,合先敘明。
三、按本府訂定「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納為契約附件)第7條規定「兼職」定義:「非專職。但必須受雇於乙方,並應切結其擔任兼任品管人員之工程未逾三件,各該工程所在地均位於新北市轄區內,且各該工程金額總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於執行本工程兼職品管人員職務期間,不得兼職品管人員以外之職務。」,惟兼職定義究係需同時具有「兼職工程逾三件(即同時兼職四件或四件以上)」,且「各該工程金額總計超過二千萬元」情形,方為上開第7條規定所稱之兼職?抑或僅有「兼職工程逾三件(即同時兼職四件或四件以上)」或「各該工程金額總計超過二千萬元」情形之一,即為上開第7條規定所稱之兼職?
四、另該承攬廠商兼職之本市數公共工程,分屬本府所屬不同機關,其違反兼職規定,能否因本府所屬其他機關已處以懲罰性違約金為由,而其他機關免以處罰?或應依各自之合約規定,各自處罰違約兼職?
五、以上疑義,請貴處釋疑並惠復,毋任感荷。
正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副本: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水利工程養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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