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6月15日
發文字號:新北採品字第1113226544號
一、復貴所111年6月8日新北土工字第1112457669號函。
二、查本府108年6月26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83126473號函修訂品質保證規定第17點第8款規定略以:「乙方派駐監造現場人員違反第五點第一款專兼職規定,每人每日扣罰違約金新臺幣___元(未載明者已新臺幣五千元計)。監造現場人員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已向甲方報備,並已依規定代理外…」,其於開口契約性質之案件,應以實際派工之施工期間及違約事實檢討其違規日數。
三、旨案違約日數之認定,考量履約機關與廠商所定之契約係屬民事契約,如派駐監造現場人員有違反契約所定專兼職規定者,請貴所依個案實際情形及契約約定,本權責妥處。如有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請循契約約定爭議處理方式辦理。
正本:新北市土城區公所
副本:華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