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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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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查詢系統-監造現場人員回訓及契約罰則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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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3月09日

發文字號:新北採品字第1113223069號

附件: 附件

 

主旨:有關貴處函詢「新北市轄區內橋梁耐震能力提升工程委託監造技術服務案」監造現場人員回訓及契約罰則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110年12月6日新北養橋字第1104862259號函。
二、來文說明五(一)所詢品管人員證書109年屆回訓期,是否適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110年6月3日函釋疑義一節,查工程會110年7月12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716號函略以:「已登錄於該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有案之品管人員,其證書有效期限如為109年12月31日以前,則不屬放寬回訓期限之適用範圍。」爰109年度不屬放寬屆期者,併附該函供參。
三、來文說明五(二)所詢疑義事項,係有關監造現場人員未符品管資格,以本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下稱技服契約)(106年12月版)為例說明,已違反「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第5點第1款之人力配置約定,然查該約定尚無明確扣罰標準,惟依技服契約第13條第6款約定略以:「乙方履約結果經甲方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及第7款約定略以:「乙方不依前款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或其瑕疵不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一)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二)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但瑕疵非屬重要者,甲方不得解除契約。」爰所述情節,請自行依上開約定及事實情狀審酌辦理。
四、來文說明五(三)所詢契約補充罰則疑義事項,查旨案契約補充罰則係貴處衡量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宜請貴處依個案實際情形及契約約定事項本權責核處。
正本: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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