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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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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查詢系統-監造現場人員回訓及契約罰則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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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06日

發文字號:新北養橋字第1104862259號

附件: 附件1 , 附件2 , 附件3 , 附件4 , 附件5 , 附件6

 

主旨:有關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查核「新北市轄區內橋梁耐震能力提升工程第3標-第八號橋、南興橋等」工程履約情形相關資料,敬請惠賜卓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110年11月10日審新北五字第11000554012號函、本處110年11月25日新北養橋字第1104860818函辦理及邑菖工程顧有限公司110年11月30日邑養耐震(三)字第1101129001號函(如附件)。
二、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6月3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991號函(如附件)說明二:「因考量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之警戒防疫措施,本會委託代訓機構辦理之品管人員訓練已暫緩辦理;已登錄於本會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有案之品管人員,或110年1月至12月應完成回訓始得擔任品管人員者,該等品管人員回訓期限放寬至110年12月31日。」,先予敘明。
三、再查旨揭監造技術服務契約(如附件)第9條第17款規定:「本案委託技術服務範圍若包括監造者,乙方應依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新北市政府『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規定辦理。」、第10條第5項規定:「前條第17款之監造人力計畫表所列乙方派遣人員未依約定到工者,除依契約金額扣除當日應到工人員薪資外,每人每日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___元(未載明者依契約價金總額1%計算,未達新臺幣5,000元者,以新臺幣5,000元計),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上限。」,併予敘明。
四、依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調查,未符品管人員資格期間為109年4月15日至109年6月28日,合計75日暦天;另品管人員業於109年12月11日竣工解職。
五、綜上,本案待釐清事項如下說明,惠請貴處協助提供建議:
(一)說明二規定是否適用於本案情形。
(二)未符品管人員資格期間是否屬說明三所稱未依契約約定到工者。
(三)查旨案監造技術服務約另有約補充說明罰則規定:「未符合契約書第三條(附件)乙方同意提供之服務執行者」,是否亦得以扣罰違約金。
正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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