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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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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查詢系統-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1年1月版)第4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設計及監造費用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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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7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採企字第1123206706號

附件: 附件1-工程會回函1070926 , 附件2-本府函文(1073129292) , 附件3-技術服務費用計算案例(已修正核定預算用詞) , 附件4-新北府工採字第1113225161號函

 

主旨:貴所函關於工程屬開口契約,依本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對「建造費用」之認定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12年6月30日新北八經字第1122861426號函。
二、查旨揭疑義屬履約管理事項,請依契約約定辦理,其有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者,請依約定爭議方式處理之。
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
(一)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已載明建造費用之定義,另「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1年1月版)」(以下簡稱本府範本)亦於第4條第2款第2目之2有相關定義,個案採購以開口契約方式辦理者,其建造費用之定義仍相同。
(二)機關利用技術服務開口契約辦理多個分案設計監造,並責交同一工程開口契約完成施作,其設計監造技術服務費用之核計方式,曾洽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釋復在案,其各分案建造費用係以各工項「實際施作數量」乘以「底價單價」作核算(底價單價=「核定底價/核定預算」乘以預算單價),詳如工程會函、本府函文及技術服務費用計算案例等附件。
(三)承上,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之開口契約,於各分案通知廠商履約前,皆應分別查察其累計執行金額,是否將逾個別契約所定金額上限;如契約上限金額已有不足,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契約變更或另案招標(詳本府111年5月9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113225161號函)。
(四)工程履約期間遇有契約變更者,併請留意技服辦法第29條第4項及第35條規定。

正本:新北市八里區公所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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