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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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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查詢系統-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1年1月版)第4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設計及監造費用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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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八里區公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06月30日

發文字號:新北八經字第1122861426號

 

主旨:有關本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1年1月版)第4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設計及監造費用計算方式一案,敬請釋疑惠復。
說明:
一、依據本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1年1月版)第4條第2項第2款第2目規定:「建造費用,指經甲方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倘屬開口契約者,累計各通知案件之工程,合併計算建造費用」。
二、承上規定,工程如屬開口契約,其建造費用是否仍以底價計算;抑或是指開口契約累計各通知案件之工程,以結算金額合併計算建造費用。
三、另檢附監造廠商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之相關公文。經本所查詢,工程會之契約範本並未特別規範開口契約建造費用計算方式,與本府之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略有差異。敬請協助釋疑,俾利本所據以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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