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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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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查詢系統-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及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立法目的為擔保政府採購招標程序之公正及公平性,爰所稱「文件」包含影響機關決定之文件,不限於附在標封內者為限,依機關指示補充者亦屬之。電子領標憑據,如影響機關決標決定者,其有不實之情形,亦有前揭條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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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傳真信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4月12日

發文字號:111工程企傳字第1110005918號

 

一、貴局111年3月15日傳真信函收悉。
二、所詢疑義,按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及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立法目的為擔保政府採購招標程序之公正及公平性,爰所稱「文件」包含影響機關決定之文件,不限於附在標封內者為限,依機關指示補充者亦屬之。所詢電子領標憑據,如影響機關決標決定者,其有不實之情形,亦有前揭條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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