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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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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查詢系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採購業務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其項目編號JP10履約管理之「作業程序說明表」作業程序說明五、(二)載明:「查察得標廠商是否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有轉包情形。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之。以營繕工程採購為例,廠商可能轉包之表象例如:1.參與履約人員或決策人員非得標廠商人員2.工地主任、安衛人員、品管人員非得標廠商員工或違反營造業法(查證勞健保薪資、扣繳憑單)。......」(公開於本會網站),請就個案實際情形查察廠商有無轉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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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傳真信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111)北採傳字第1110023號

 

主旨:有關貴會訂頒投標須知範本第71點相關執行疑義,詳如說明,惠請釋復。
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條之規定辦理。
二、經查旨揭範本第71點規定:「依採購法第65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其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先予敘明。
三、本府所屬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得標廠商決標後與本採購案之另一土木包工業廠商負責人(下稱甲員)簽訂專案性質之「聘僱合約書」(詳附件),聘用甲員擔任該工程之工地負責人,且該合約書係以「聘僱」及「聘用」表示,其得否認定符合上開「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約定?
四、另上開範本規定工地負責人「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其判斷準據?併惠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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