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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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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查詢系統-工程採購案共分○區,倘經認定屬「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爰如採複數決標,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第1項第2款之立法理由「考量個别項目本可分别成立一個採購案招標,分別計算其預算金額。如不允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則將迫使各機關分別成立採購案招標」,其採購金額得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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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傳真信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5月02日

發文字號:111工程企字1110009329號

 

一、貴府111年4月18日(111)北採傳字第1110005號傳真函敬悉。
二、所詢屬個案事項,應由機關本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認定之。
三、茲提供本會意見如下:按來函所述系爭工程採購案共分7區,且經貴府認定屬「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爰貴府如採複數決標,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2款之立法理由「考量個别項目本可分别成立一個採購案招標,分別計算其預算金額。如不允許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則將迫使各機關分別成立採購案招標」,其採購金額得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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