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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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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查詢系統-工程採購案共分○區,倘經認定屬「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爰如採複數決標,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第1項第2款之立法理由「考量個别項目本可分别成立一個採購案招標,分別計算其預算金額。如不允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則將迫使各機關分別成立採購案招標」,其採購金額得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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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傳真信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4月18日

發文字號:(111)北採傳字第1110005號

 

主旨:茲有政府採購法相關執行疑義,詳如說明,惠請釋復。
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條之規定辦理。
二、本府所屬機關辦理景觀植栽工程採購案共分7區,因屬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而合理分案招標時,其採購金額係以個別標案之預算金額認定之。現如為提升採購效率及避免同一廠商得標太多區,影響施工量能,採行併標及分區複數決標,並限制廠商取得分項得標數目為2項,其得否因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認定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2款但書之「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採購金額最大值認定採購案採購金額?惠請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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