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現場由代表公司出席之人員(非公司負責人)攜帶登記印鑑出席時,是否亦需填具”代用印章授權書”?
- 發佈日期:2021-01-26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類 別:工商務服務類
- 詳細內容:
- 依市府「投標須知範本->貳、一般條款->十二、開標之其他規定,「開標、審標及決標時建請廠商派員到場。如有派員者,請攜帶投標文件所蓋印章或檢具授權書及代用印章參與開標、審標及決標」。故「代用印章授權書」為參加開標、審標及決標時,非使用投標文件所蓋印章者才需使用,惟前款之授權書應載明投標廠商名稱及負責人或代表人(授權人)姓名、投標文件所蓋印章之印文、被授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代用印章之印文及授權之範圍(如授權本印章行使投標廠商於投、開、決標過程中之所有權利);被授權人於參與過程中,經招標機關查驗身分證明文件後,得以簽名代替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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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