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政府採購法第4條所定補助金額,於二以上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同一採購者,以其補助總金額計算之。補助總金額達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者,受補助者應通知各補助機關,並由各補助機關共同或指定代表機關辦理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