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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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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得否以前一期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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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得否以前一期代替?
  • 發佈日期:2019-10-09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類  別:工商務服務類
  • 詳細內容:
  • 以單月份15日以前為基準點,依市府「投標須知範本-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所示,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原則上得以前一期代替,惟個案仍應依招標文件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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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970 人 更新日期: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