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倫理規範-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所稱受贈財物之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其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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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3款所稱受贈財物之價值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其意為何?
- 發佈日期:2022-11-08
- 發佈單位:政風室
- 類 別: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 詳細內容: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又所謂「同一來源」,指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而言。如係出於不同之個人或法人,或一為自然人,一為法人或團體,均非所謂「同一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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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