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二、未達公告金額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