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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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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是否要繳納押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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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案,是否要繳納押標金?
  • 發佈日期:2026-08-03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類  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詳細內容:
  • 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一、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保證金為原則。
    二、未達公告金額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瀏覽人次:434 人 更新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