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臺灣銀行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中多數契約已將本府納入適用機關,僅少數契約倘本府非屬適用機關,尚可依契約如已載明徵得立約商同意之條款並經訂約機關開放下訂權限者亦得利用該契約,故本市各機關、學校得依上開規定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