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3月28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工採字第1113223681號
主旨:有關「公共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針對廠商品管人員於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之疑義,惠請釋示,請查照。
說明:
一、貴會110年6月3日函頒修正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合先敘明。
二、承前,倘廠商於履約期間所派遣之品管人員因工地現場未施工而未至工地,或工期以日曆天計但遇例假日或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而未至工地,是否均認定違反前揭「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規定,惠請釋示。
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