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5月09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工採字第1113225161號
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之開口契約,於各分案通知廠商履約時,請檢討是否已逾契約所定履約金額之上限,請查照。
說明:
一、機關為提升採購效率,多就年度例行維(養)護、零星修繕等工程,分別辦理旨揭2開口契約之採購,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並以招標文件或契約所載之一定金額為契約執行上限,及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
二、據查部分機關以工程開口契約尚未達到工程契約所定金額之上限,即持續通知技術服務開口契約廠商辦理設計或監造服務,並未檢核確認是否已逾技術服務開口契約之金額上限,導致工程開口契約結算驗收時,技術服務開口契約廠商向機關索要超出技術服務契約金額上限之服務費用,衍生履約爭議。
三、為避免上述缺失,各機關通知旨揭2開口契約廠商履約前,皆應分別查察其累計執行金額,是否將逾個別契約所定金額上限;如契約上限金額已有不足,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先行辦理契約變更或另案招標。
正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除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外)、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